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722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7220號
- 債權人
- 劉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弘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捷仕德實業有
限公司、柯開發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若以匯票繳費,受款人應記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㈡相對人弘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捷仕德實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請提出債務人柯開發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