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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749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7496號

債權人
恆榮交通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春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伍強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聲請狀請求之原因及事實中記載「迄今相對人(即債務人)尚餘有1,374,500萬元尚未清償」,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法律關係究為「借貸」或「票據關係」?(若依借款關係請求,未約定利率,則應以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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