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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796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7966號

債權人
三大倉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銘堯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永陞金屬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0月2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雖補正債務人寄倉合約書、積欠倉儲租金明細表、債務人公司變更登記表,惟迄未陳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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