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90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5 日
- 當事人呂文彬、聲請對於債務人巧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9013號債 權 人 呂文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巧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查報票號MB0893544、MB0893545號支票(附表編號9、10) 之退票理由單,以釋明如附表編號9、10之利息起算日及 得按年息百分之6請求票據法定利率。 ㈡若未能提出票號MB0893544、MB0893545號支票(附表編號9、10)之退票理由單,請台端更正利息起算日及利率(按民法規定,債務之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權人得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計算年息百分之5遲延利息) ㈢債務人巧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 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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