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970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9704號
- 債權人
- 吳柄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立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黃柏穎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立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業於107年2月8日府授經商字第1070707755號函准予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之戶謄,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對債務人黃柏穎請求之依據為何?(按執票人不於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132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依據票據關係聲請對背書人黃柏穎發支付命令,惟查,票號AH2579938之支票,執票人即債權人為付款提示日,顯逾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應於發票日後七日內,為付款之提示。」。)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