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02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029號
- 債權人
- 濰昕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祥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慶豐即慶林工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債務人陳慶豐即慶林工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並確認債務人陳慶豐即慶林工業社之記載是否有誤?
㈡確認聲請事項一及二項是否有誤?(二者顛倒)。以上事項若有誤載,皆請具狀補正之。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