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296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2960號
- 債權人
- 浩域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啓琿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毫米間國際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0日裁定命於五日內補正裁判費伍佰元,該裁定於107年12月19日寄存送達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於同年月29日零時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