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302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3026號
- 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代理人
- 張義育
- 債務人
- 丞驛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徐香蘋
人
兼法定代理 蔡順興
人
兼法定代理 蔡秀枝
人
兼法定代理 蔡春芬
人
兼法定代理 林麗惠
人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零柒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七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肆仟陸佰捌拾陸元。
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