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88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882號

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曹訓察
債務人
延豐消防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秉育即趙銘河
債務人
張彩玲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捌仟捌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貳佰肆拾叁元。

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