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4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1 日
- 法定代理人范姜仁俊
- 原告金色美邸管理委員會、聲請對於債務人典慧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411號債 權 人 金色美邸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范姜仁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典慧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范姜仁俊現為金色美邸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等)。 ㈡提出債務人典慧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 皆請勿省略)。 ㈢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1.未遮蔽建物所有權人姓名之不動產登記謄本。 2.有記載管理費負擔依據之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 會議紀錄影本。債權人並應標明依該規約或會議紀錄之 何款項向債務人請求。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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