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45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459號
- 債權人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進淵
- 債務人
- 惠怡餐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周洽輝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吳怡恩
- 債務人
- 吳怡慈
- 債務人
- 余榮信
一、㈠債務人惠怡餐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周洽輝、吳怡恩、余榮信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貳拾捌萬捌仟伍佰玖拾捌元,及如附件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惠怡餐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吳怡恩、吳怡慈、余榮信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佰貳拾陸萬柒仟柒佰玖拾貳元,及如附件附表編號3至8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㈢債務人惠怡餐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周洽輝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萬元,及如附件附表編號9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㈣債務人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