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4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14 日
- 法定代理人賴進淵、周洽輝
- 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貳拾捌萬捌仟伍佰玖
- 被告惠怡餐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吳怡恩、吳怡慈、余榮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459號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債 務 人 惠怡餐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周洽輝 人 債 務 人 吳怡恩 債 務 人 吳怡慈 債 務 人 余榮信 一、㈠債務人惠怡餐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周洽輝、吳怡恩、余榮信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貳拾捌萬捌仟伍佰玖拾捌元,及如附件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惠怡餐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吳怡恩、吳怡慈、余榮信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佰貳拾陸萬柒仟柒佰玖拾貳元,及如附件附表編號3至8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㈢債務人惠怡餐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周洽輝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萬元,及如附件附表編號9所示之利息 及違約金。 ㈣債務人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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