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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45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459號

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債務人
惠怡餐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周洽輝
債務人
債務人
吳怡恩
債務人
吳怡慈
債務人
余榮信

一、㈠債務人惠怡餐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周洽輝、吳怡恩、余榮信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貳拾捌萬捌仟伍佰玖拾捌元,及如附件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惠怡餐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吳怡恩、吳怡慈、余榮信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佰貳拾陸萬柒仟柒佰玖拾貳元,及如附件附表編號3至8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㈢債務人惠怡餐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周洽輝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萬元,及如附件附表編號9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㈣債務人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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