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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53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535號

債權人
奇蹟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蓮瑛
債務人
李雅雯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關於票號SK1690743、SK1690

786、SK1690787三張支票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於法不合)。

㈢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7年度司促字第4535號│├──┬────────────┬───────────┬───────────┬───────────┤│編號│ 發 票 日 │ 金 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 支 票 號 碼 ││ │ │ 新 臺 幣 │ │ │├──┼────────────┼───────────┼───────────┼───────────┤│001 │106年11月30日 │200,000元 │106年12月11日 │SK1690743 │├──┼────────────┼───────────┼───────────┼───────────┤│002 │106年12月15日 │250,000元 │106年12月15日 │SK1690740 │├──┼────────────┼───────────┼───────────┼───────────┤│003 │106年12月22日 │400,000元 │107年1月10日 │SK1690786 │├──┼────────────┼───────────┼───────────┼───────────┤│004 │107年1月15日 │400,000元 │107年1月16日 │SK1690787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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