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68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685號
- 債權人
- 樂維科技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安拓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卓成龍」係本件債權人或僅係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按民事訴訟法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台端於狀面債權人安拓科技有限公司右方記載卓成龍,並未釋明其身分。
㈡確認「林竑安」係本件債務人或僅係債務人安拓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若認其為債務人,請敘明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按民事訴訟法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台端於狀面債務人安拓科技有限公司右方記載林竑安,並未釋明其身分。)。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6年12月31日或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按民法規定。債務之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權人得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計算之遲延利息)。
㈣提出債務人向債權人訂購貨品之釋明資料(如契約書、簽收單)。
㈤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