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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68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685號

債權人
樂維科技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安拓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卓成龍」係本件債權人或僅係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按民事訴訟法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台端於狀面債權人安拓科技有限公司右方記載卓成龍,並未釋明其身分。

㈡確認「林竑安」係本件債務人或僅係債務人安拓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若認其為債務人,請敘明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按民事訴訟法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台端於狀面債務人安拓科技有限公司右方記載林竑安,並未釋明其身分。)。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6年12月31日或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按民法規定。債務之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權人得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計算之遲延利息)。

㈣提出債務人向債權人訂購貨品之釋明資料(如契約書、簽收單)。

㈤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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