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76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765號
- 債權人
- 天與齊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徐大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紅皇后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陳報債務人為20A之區分所有權人之繼受人相關釋明資料,並提出台中市○○區○○路○段0號20樓之1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
㈢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
㈣提出社區之報備證明及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會議記錄。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