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05 日
- 法定代理人王開源、湯羽蓉
- 當事人星展、江肇基、饕師父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23號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代 理 人 江肇基 債 務 人 饕師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羽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元,及其中⑴新臺幣貳拾捌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一日起,⑵新臺幣肆拾玖萬陸仟貳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六日起,⑶新臺幣伍拾萬叁仟柒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九日起,均至清償日止,皆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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