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2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23號
- 債權人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開源
- 代理人
- 江肇基
- 債務人
- 饕師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湯羽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元,及其中⑴新臺幣貳拾捌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一日起,⑵新臺幣肆拾玖萬陸仟貳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六日起,⑶新臺幣伍拾萬叁仟柒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九日起,均至清償日止,皆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