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96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963號
- 債權人
- 盛達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竣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紫涵、李逢麒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盛達汽車有限公司業於106年12月6日府授經商字第1060760505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陳報貴公司之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