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96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963號
- 債權人
- 盛達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竣為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紫涵、李逢麒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07年3月12日及107年3月2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債權人公司之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於107年3月12日所為之裁定已於107年3月1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又債權人雖於107年3月29日再次提出民事聲請補正書狀仍未補正前開資料,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