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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27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276號

債權人
新生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新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子榿即秉誠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究為「新生岱企業有限公司」或「鐵漢五金建材行」?依送貨單所示似有二家不同公司,請釋明原因理由。

㈡確認債務人究為「秉誠工程行」或「秉鑫工程行」?依送貨單所示客戶名稱有秉誠工程行、秉鑫工程行,請釋明何以有二家不同營業人名稱。

㈢提出債務人購貨契約書影本或訂購單。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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