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2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15 日
- 法定代理人施惠娟
- 原告利盈水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龍鮮實業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公司清晰之蓋章。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279號債 權 人 利盈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惠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龍鮮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狀末之債權人公司清晰之蓋章。 ㈡確認請求標的金額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漏載「佰」) ㈢確認附表編號2之支票金額記載是否有誤。 ㈣確認附表編號1、4之利息起算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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