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279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279號
- 債 權 人
- 利盈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惠娟
-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龍鮮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末之債權人公司清晰之蓋章。
㈡確認請求標的金額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漏載「佰」)
㈢確認附表編號2之支票金額記載是否有誤。
㈣確認附表編號1、4之利息起算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