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890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890號
- 債 權 人
- 利盈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惠娟
-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龍鮮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范烱柏之最新戶籍謄本。
㈡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依出貨單所示客戶為和億、龍樓食品行、龍樓企業有限公司,非債務人公司)。
㈢釋明請求利息年利率6%之證據資料(如兩造未約定利息利率,依民法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