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37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379號
- 債權人
- 雋盈室內裝潢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志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高仕達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詹淑嬪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向債權人定作室內修繕裝潢工程之釋明資料(如:契約書影本)。
㈡確認詹淑嬪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併提出釋明資料。
㈢請釋明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