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5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0 日
- 原告呂卿銘、聲請對於債務人九鼎投資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 被告貝洛加股限有限公司法人、之最新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560號債 權 人 呂卿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九鼎投資有限公司、貝洛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貝洛加股限有限公司之名稱是否有誤?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公司名稱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確認債務人為何?並補正相關釋明資料以證明對債務人九鼎投資有限公司之請求權存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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