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84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840號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代理人
- 王怡傑
- 債務人
- 德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徐家提
- 債務人
- 洪詩芸
- 人 緯四路8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億柒仟貳佰壹拾貳萬伍仟柒佰壹拾元、美金壹佰壹拾玖萬伍仟壹佰壹拾肆元陸角壹分及如附表㈠之所示,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暨自附表㈠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游勝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