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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4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9 日

  • 當事人
    徐士倫聲請對於債務人新陽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487號債 權 人 徐士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新陽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配奇駒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對債務人配奇駒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依僱傭契約所示債權人應任職於新陽電腦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㈢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因請求標的與原因事實未 合)。 ㈣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07年4月11日」? ㈤請求利息依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 以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游勝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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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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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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