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7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72號
- 債權人
- 誠德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 債權人
兼法定代理 張翁湫萍
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光怡科技有限公司、吳仲能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張翁湫萍是否為債權人抑或僅為誠德水電材料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因聲請狀載債務人係向債權人購買水電材料,如債務人亦向債權人張翁湫萍購買水電材料,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㈢確認債務人光怡科技有限公司是否亦為債務人。(聲請狀之理由事實欄記載係由吳仲能開立支票,因存款不足退票)。
㈣提出光怡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