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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93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939號

債權人
統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珠
債務人
昭晟空間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捌佰陸拾貳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7年度司促字第9939號│├──┬────────────┬───────────┬───────────┬───────────┤│編號│ 發票日│ 金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支 票 號 碼││││新 臺 幣│││├──┼────────────┼───────────┼───────────┼───────────┤│001 │107年2月6日 │71,125元│107年2月6日 │AX0662185 │├──┼────────────┼───────────┼───────────┼───────────┤│002 │107年3月6日 │8,600元 │107年3月6日 │AX0662193 │├──┼────────────┼───────────┼───────────┼───────────┤│003 │107年3月6日 │30,740元│107年3月6日 │AX0662186 │├──┼────────────┼───────────┼───────────┼───────────┤│004 │107年4月6日 │47,397元│107年4月9日 │AX0662187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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