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93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939號
- 債權人
- 統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麗珠
- 債務人
- 昭晟空間家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麗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捌佰陸拾貳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7年度司促字第9939號│├──┬────────────┬───────────┬───────────┬───────────┤│編號│ 發票日│ 金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支 票 號 碼││││新 臺 幣│││├──┼────────────┼───────────┼───────────┼───────────┤│001 │107年2月6日 │71,125元│107年2月6日 │AX0662185 │├──┼────────────┼───────────┼───────────┼───────────┤│002 │107年3月6日 │8,600元 │107年3月6日 │AX0662193 │├──┼────────────┼───────────┼───────────┼───────────┤│003 │107年3月6日 │30,740元│107年3月6日 │AX0662186 │├──┼────────────┼───────────┼───────────┼───────────┤│004 │107年4月6日 │47,397元│107年4月9日 │AX0662187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