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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402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402號

聲請人
長流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吳宜晋
代理人
吳兆軒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長流企業社負責人正確姓名為何?並請提出吳宜晋之身分證影本過院參辦。

二、請確認票號8575859號支票之英文字母為何?如有錯誤,請盡速至付款行庫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三、請提出具聲請人企業社大小章之委任狀。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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