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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893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893號

聲請人
樺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榮棟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彰化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購買本行支票金額新臺幣肆萬捌佰肆拾捌元之借方及貸方傳票。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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