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2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10號
- 聲請人
- 劉明雄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沈士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5年2月1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沈士偉簽發面額1200萬元之本票,向對聲請人借得1200萬元,並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而聲請人與相對人及案外人玉山銀行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重上字第163號和解筆錄中,聲請人同意普通抵押權登記縮減至1000萬元。聲請人提出不動產登記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重上字第163號和解筆錄影本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平方公尺│ 範 圍 │ ├─┼───┼────┼───┼───┼──────┼────┼──────┤ │1│臺中 │南屯區 │大新 │ │0320-0000 │3736.00 │10000分之51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7406│地號:大新段 │店鋪、住宅 │總面積:109.81 │陽臺:8.49 │ 全部 │ │ │ │0320-0000 │鋼筋混凝土造 │層次面積 │ │ │ │ │ ├───────┤層數:16層 │ 一層:52.69 │ │ │ │ │ │臺中市南屯區大│ │ 二層:57.12 │ │ │ │ │ │聖街321號 │ │ │ │ │ ├─┴──┴───────┴────────┴───────┴─────┴────┤ │共有部分:大新段07554-000建號**8822.61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0000分之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