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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340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340號

聲請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理人
張勝益
相對人
黃立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黃立翔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保證、透支、信用卡契約、票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貼現,設定新臺幣(下同)5,8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皆為民國134年11月1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黃立翔於104年11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①2,180,000元②2,51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24年11月19日②124年11月19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07年2月1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4,263,72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另相對人就第三人睿旭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以15,000,000元為限額負連帶清償之責任,上開保證債務合計尚欠本金1,934,012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據、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催告函及郵局掛號回執、保證書(以上均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南區    │下橋子頭段│      │   236-24   │ 1,022.00 │10000分之228│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5607│臺中市南區下橋│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二層:99.67  │陽台:10.74│全部    │
│  │    │子頭段236-24地│、7層               │            │花台:3.59 │        │
│  │    │號            │                    │            │          │        │
│  │    ├───────┤                    │            │          │        │
│  │    │臺中市南區新和│                    │            │          │        │
│  │    │街13號2樓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下橋子頭段5637建號1,328.6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7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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