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54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545號
- 聲請人
- 陳有禮
- 相對人
- 謝偉琪
- 債務人
- 政崴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旭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質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9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質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質物,則法院自亦應為許可之裁定,亦有最高法院52年度台抗字第128號判例可供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106年間承攬債務人政崴營造有限公司之翻修工程,債務人依約應給付聲請人工程款新臺幣299,950元,並簽發本票(票號WG0000000)一紙為清償工具。另於民國106年12月18日相對人謝偉琪提供如附表所示之車輛為擔保,設定質權,移轉占有予聲請人以擔保聲請人對債務人之上開債權。詎債務人屆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質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工程款擔保書面、本票、本院107年度司促第12191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系爭車輛照片及行照等為證。另經本院於107年12月24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文到7日內就本件質權擔保之債權額表示意見,雖該通知皆因相對人、債務人遷移不明而遭退回,惟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事實存在,且系爭車輛由聲請人繼續占有之狀態存在,聲請人依據首揭規定,即得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質物,且拍賣質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只須其質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認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附表: 107年度司拍字第545號│├───┬─────┬─────┬─────┬────┬───┬──────────────┤│標的物│種 類│ 廠牌型式 │ 牌照號碼 │車身號碼│數 量│ 物 品 所 在 地 ││名 稱│ │ │ │ │(單位)│ │├───┼─────┼─────┼─────┼────┼───┼──────────────┤│汽 車│自用小客車│國瑞 │AFS-7521 │AVV50~ │ 1輛 │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 │ │AVV50L- │ │0000000 │ │ ││ │ │JEXVBR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