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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563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563號

聲請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對人
吳姿儀
相對人
陳震寰
債務人
玖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聰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吳姿儀、陳震寰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債務人玖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5,3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5年6月1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玖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6年7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①800,000元②32,000,000元③5,00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①121年7月4日②121年7月4日③109年7月4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自107年8月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新臺幣4,954,619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借據影本3件、增補借據影本1份、交易明細查詢、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平方公尺│   範    圍 │
├─┼───┼────┼───┼───┼──────┼────┼──────┤
│1│臺中  │北區    │文正  │      │12-20       │357.00  │100000分之  │
│  │      │        │      │      │            │        │11330       │
├─┴───┴────┴───┴───┴──────┴────┴──────┤
│所有權人:陳震寰,權利範圍100000分之9627                                  │
│          吳姿儀,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03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3820│臺中市北區文正│012層鋼筋混凝土 │地下二層    │          │1000分之│
│  │    │段12-20地號   │造、停車空間    │86.44       │          │260     │
│  │    ├───────┤                │合計86.44   │          │        │
│  │    │臺中市北區臺灣│                │            │          │        │
│  │    │大道1段667號底│                │            │          │        │
│  │    │二層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325.9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  │
│531                                                                           │
│所有權人:陳震寰                                                              │
├─┬──┬───────┬────────┬──────┬─────┬────┤
│2│3821│臺中市北區文正│012層鋼筋混凝土 │地下一層    │          │6分之2  │
│  │    │段12-20地號   │造、商業用      │267.89      │          │        │
│  │    ├───────┤                │合計267.89  │          │        │
│  │    │臺中市北區臺灣│                │            │          │        │
│  │    │大道1段667號地│                │            │          │        │
│  │    │下層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325.9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32│
│所有權人:吳姿儀                                                              │
├─┬──┬───────┬────────┬──────┬─────┬────┤
│3│3826│臺中市北區文正│012層鋼筋混凝土 │十一層258.50│陽台29.22 │全部    │
│  │    │段12-20地號   │造、商業用      │合計258.50  │花台5.08  │        │
│  │    ├───────┤                │            │          │        │
│  │    │臺中市北區臺灣│                │            │          │        │
│  │    │大道1段667號11│                │            │          │        │
│  │    │樓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325.9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33│
│所有權人:陳震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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