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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570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570號

聲請人
劉達銓
相對人
蘇媛熙即蘇庭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蘇媛熙即蘇庭儀於民國107年3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共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7年06月15日,相對人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新臺幣6,0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所有權狀、地上權拋棄同意書、借據、本票、他項權利證明書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    號  │平方公尺│   範    圍 │
├─┼───┼────┼───┼───┼──────┼────┼──────┤
│1│ 臺中 │ 清水區 │ 裕嘉 │      │  1095-1    │  776   │   全部     │
├─┼───┼────┼───┼───┼──────┼────┼──────┤
│2│ 臺中 │ 清水區 │ 裕嘉 │      │  1095-2    │  876   │   全部     │
├─┼───┼────┼───┼───┼──────┼────┼──────┤
│3│ 臺中 │ 清水區 │ 裕嘉 │      │   1096     │  1524  │   全部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570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