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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601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601號

聲請人
有限責任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王炎明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清木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驛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5年10月04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640,000元。(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之借款、透支、票據、保證所生債務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之費用及因債務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5年9月22日。

(六)清償日期:就各個債務分別規定其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清木開發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全部。嗣債務人清木開發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05年10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 2,2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25年10月6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 107年9月6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 2,033,5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及約定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 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平方公尺│  範    圍  │
├─┼───┼────┼───┼───┼──────┼────┼──────┤
│1│臺中市│ 北  區 │邱厝子│      │   32-74   │  131   │  10分之1   │
├─┼───┼────┼───┼───┼──────┼────┼──────┤
│2│臺中市│ 北  區 │邱厝子│      │   32-75   │  131   │  10分之1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  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  圍 │
├─┼──┼───────┼────────┼──────┼─────┼────┤
│1│1776│臺中市北區邱厝│住家用、        │二層:77.78 │陽台:9.17│ 全  部 │
│  │    │子段32-74地號│鋼筋混凝土造、  │合計:77.78 │          │        │
│  │    ├───────┤5層             │            │          │        │
│  │    │臺中市北區北興│                │            │          │        │
│  │    │街275之1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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