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30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309號
- 聲請人
- 王鵬飛
- 相對人
- 雅活創作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林書弘
人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4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7年度司票字第309號│ ├──┬───────────┬─────────┬───────────┬───────────┬────────┬──┤ │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 │ │ │ ├──┼───────────┼─────────┼───────────┼───────────┼────────┼──┤ │001 │106年3月30日 │621,910元 │106年11月1日 │106年11月1日 │CH116827 │ │ ├──┼───────────┼─────────┼───────────┼───────────┼────────┼──┤ │002 │107年1月5日 │8,729,000元 │未載 │107年1月5日 │CH116832 │ │ ├──┼───────────┼─────────┼───────────┼───────────┼────────┼──┤ │003 │107年1月5日 │21,577元 │未載 │107年1月5日 │CH116836 │ │ ├──┼───────────┼─────────┼───────────┼───────────┼────────┼──┤ │004 │107年1月5日 │2,042,900元 │未載 │107年1月5日 │CH116837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