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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380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3804號
聲 請 人
允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宏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成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本件係提出支付命令或本票裁定,並提出正確理由之書狀(台端書狀狀面計載陳報狀,請求事項係申請本票裁定,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係請求核發支付命令,則台端欲適用之程序尚有未明)。

㈡如台端欲聲請支付命令,請具狀將本件撤回(本院將狀附證物發還),並另行具狀向管轄法院聲請。

㈢如台端欲聲請本票裁定,請補正下列事項:

1.聲請費1000元(若以匯票繳費,受款人應記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2.聲請狀末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之簽章。

3.釋明票號CH428027號本票得行使追索權之依據(該本票到期日為民國107年6月30日)。

4.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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