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38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5 日
  •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楊敏霞、魯發訓

  • 當事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楊志隆都茂國際有限公司GREENWAY TECHNOLOGIES C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3811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志隆 相 對 人 都茂國際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兼法定代理 楊敏霞 人 相 對 人 GREENWAY TECHNOLOGIES CO.即英屬開曼群島商綠 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相 對 人 兼法定代理 魯發訓 人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三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美金貳佰萬元,其中之㈠美金伍萬叁仟柒佰捌拾叁元伍角陸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零七七三計算之利息,㈡美金柒仟壹佰捌拾貳元叁角肆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零七計算之利息,㈢美金伍萬貳仟玖佰柒拾玖元貳角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一一五計算之利息,㈣美金陸萬柒仟叁佰壹拾壹元伍角貳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五零八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4年9月23日,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美金2,000,000元,到期日未載,詎經提示後,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