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4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443號
- 聲請人
- 許烜誠即昶達企業社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沈崧濠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票號CH066332之本票原本乙紙。
二、具狀確認本件相對人為沈崧「豪」或沈崧「濠」,並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確認聲請狀所載附表之發票日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四、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