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47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4752號
- 聲請人
- 聯賀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賀元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愛的條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
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確認本件之相對人應為何(因請求之二張本票DD334331、DD334332之發票人為康家銘非愛的條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本件請求利息否?利率?利息起迄日、各張票提示日各為何?
四、確認賀元華為債權人或僅為聯賀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五、提供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確認債務人之身份證統編是否有誤?
六、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