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475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4752號

聲請人
聯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元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愛的條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

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確認本件之相對人應為何(因請求之二張本票DD334331、DD334332之發票人為康家銘非愛的條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本件請求利息否?利率?利息起迄日、各張票提示日各為何?

四、確認賀元華為債權人或僅為聯賀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五、提供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確認債務人之身份證統編是否有誤?

六、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