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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49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 原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李春鋒聲請對於相對人上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4949號聲 請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 理 人 李春鋒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上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廖宜賢、邱秋文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本票原本一張。 二、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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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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