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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497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4979號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曾阿花即芋見珍濠商行

資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曾阿花即芋見珍濠商行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提出曾阿花即芋見珍濠商行之商業登記資料。

三、提出相對人曾阿花、洪旻興、林麗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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