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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570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5708號

聲請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陳俊銘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仁仲即全能工程行即全億工程行、葉

瑞銘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查報本件相對人全能工程行之歷次及最新商業登記資料以釋明其組織型態、最新名稱、及最新法定代理人,如其名稱變更,請具狀更正之,並請提出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相對人李仁仲、葉瑞銘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如有誤載,請狀更正,並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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