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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606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6062號

聲請人
弘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素盡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台毅廢棄物清理有限公司、朱建菱准予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相對人朱建菱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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