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871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8711號
- 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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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蔡宜良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陳報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
㈢確認票號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三張本票利息起算日記載是否有誤?因三張本票到期日皆早於發票日,視為未載到期日,並補正三張本票之提示日各為何?
㈣確認附表本票票號WG0000000發票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