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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388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388號

聲請人
佳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昱凱
相對人
蓬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仕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寄送於相對人之存證信函因招領逾期退回,致無法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之情形,爰聲請准予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存證信函、退件信封、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廢止)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江仕珍之戶籍謄本等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地址分別設於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0號、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號,嗣經聲請人分別按該地址寄送存證信函,惟信函皆經退回,且退件信封上皆蓋有「招領逾期退回」文字之戳印,此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公司變更(廢止)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及退件信封附卷可憑,是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確實營業或居住上址,尚有不明,嗣經本院函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派員前往查明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仍營業或居住於上開地址,經該局函覆,未發現該公司有營業及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江仕珍居住上開地址之情形;另查江仕珍因竊盜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7年1月17日通緝中,現不知去向,此有該局107年10月29日中市警烏分偵字第1070041922號函附卷可稽,堪認相對人確有遷移不明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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