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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470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470號

聲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王東隆
相對人
黃文圳
相對人
中聯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即遠雄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宥恩
法定代理人
黃啓銘
兼法定代理人
馬濟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中聯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即遠雄貨運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24567866號」之記載,應更正為「24597866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用之,依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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