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財管字第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財管字第27號
- 聲請人
- 海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兼聲請人
- 李文欽
- 共同代理人
- 洪塗生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財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正本當事人欄關於「佐伯榮」之記載,應更正為「佐伯榮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