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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2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李慧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2號

抗告人
張聰敏
相對人
威力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聰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7日本院107年度司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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