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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55號

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林慶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55號

聲請人
黃鴻隆會計師
相對人
天榮投資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天榮投資有限公司清算完結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黃振嘉為相對人天榮投資有限公司清算完結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天榮投資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指略以:天榮投資有限公司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2日中院麟非拾參107司司176字第1070064069號准予呈報清算人備查在案,並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82條規定催報債權。現上開清算程序業已清算完結,並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92條及第93條規定造具各項報表連同簿冊即清算收支表、損益表及各項結算表等,經各股東承認在案,且於107年9月21日經股東同意由黃振嘉為公司簿冊(含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保管人。爰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94條及非訟事件法第181條之規定,請指定黃振君為天榮投資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確為天榮投資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已呈報本院,並經本院於107年6月22日函復准予備查在案,並有有限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同意書等在卷可參,且天榮投資有限公司亦確已進行清算,亦經清算人於107年9月21日向本院呈報清算完結,而就簿冊保管人,亦經保管人黃振嘉出具同意書在卷,經核與前開條文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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