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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65號

指定文件簿冊保存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65號

聲請人
林文
相對人
美滿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統一編號:00000000)為相對人美滿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為美滿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滿公司)之清算人,美滿公司業於民國107年5月15日清算完結,爰檢具相關書件,聲請指定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統一編號:00000000)為美滿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聲請人提出美滿公司2018年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影本、簿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正本、保存人法人登錄資料影本及保存文件清冊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35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107年度司司字第187號清算完結卷宗核閱無誤,是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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